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沛县**镇**街**号楼**室。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曾因吸毒,于2007年3月7日被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元;于2015年7月2日被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元;于2015年8月4日被沛县公安局处社区戒毒3年。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酒后驾驶临时号牌苏E4****小型汽车行驶至沛县汉邦路汉邦桥北处被执勤民警队当场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邓某某当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3.2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真诚悔罪,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系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