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住辛集市**镇**村**胡同**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由**线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线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16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虽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之前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分、行政处罚,系初犯、偶犯;没有其他严重情形,犯罪情节轻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考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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