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曾用名邓某甲,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21987********,汉族,大专文化,河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0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富强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岗路富强大街北行100米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经司法鉴定,送检邓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1.1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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