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19〕89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乡**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2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桂CYS***号牌小型汽车途径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汽车站路段时,被龙岗交警大队设卡查车时现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8mg/100ml。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邓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0.8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无其他加重情节,且酒精含量较低,已完成社会服务,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