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2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桂CYS***号牌小型汽车途径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汽车站路段时,被龙岗交警大队设卡查车时现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8mg/100ml。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邓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0.8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无其他加重情节,且酒精含量较低,已完成社会服务,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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