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199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仙桃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723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0时20分许,邓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号“纳智捷”牌小型汽车沿**国道行驶至仙桃市**镇**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邓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7.8mg/100mL。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这一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