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66********,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市土地管理局,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所在地汉川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号,住汉川市**街道办事处**号**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K****7的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汽车,从汉川市人民大道袁老四火锅店出发前往中港花园家中,行驶至汉川高中小天桥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经福田爱民司法鉴定所对其的血样检测,乙醇含量为123.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邓某某为民营企业家,需要慎捕慎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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