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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4********,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湘潭县**镇政府工作人员,住湖南省湘潭县**镇**居委会。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晚上和次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与亲戚朋友聚餐时饮了白酒和啤酒。11月1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湘C*****小型轿车,沿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海棠路匝道地段时,被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邓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2mg/100m1,民警遂将其传唤至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调查,并由医护人员提取血样送检。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74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呼气酒精检测单等书证;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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