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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苏检刑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现住郴州市苏仙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7月2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与邓某甲等人在郴州市苏仙区**镇**农庄吃饭、喝酒,当日21时许邓某某酒后驾驶浙******路虎越野车行驶至郴州市青年大道与锁石路时被交警部门现场查获。经鉴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阳性,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06.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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