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1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06811978********,大专文化,务农,湖南省汨罗市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还于2019年6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29日12时30分许,邓某某和朋友龚劲强在湖南省泪罗市**镇一亲戚家吃饭,并饮用了大约二两白酒。当日19时许,邓某某驾驶号牌为湘******的小型越野客车从泪罗市白水镇回长沙。19时30分许,在经过长沙县**镇**路与S319线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测试仪吹气结果为84mg/1OOml。随即现场执勤民警将其带至长沙县开慧镇卫生院抽血送检。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邓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6mg/1OOmI。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在血样提取过程中使用酒精对皮肤进行消毒),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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