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5********,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环城镇**路**号,无业,无党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6月8日被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与许某某、吕某某在环县环城镇“**”吃饭,期间邓某某饮用啤酒。次日1时许饭局结束,邓某某驾驶宁A*****号牌小型越野客车拉载许某某和吕某某从环县人民医院门前出发,沿环洲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盘旋路,又沿灵武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育才路东丁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处并带往环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38mg/100ml。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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