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8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重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3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2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凌晨1时许,因为代驾人员未将车辆停放在停车位上,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遂驾驶车牌号为渝DD****小型普通客车,在小区附近寻找路边停车位。该车辆行驶30余米后,在青龙路与青龙支路交汇的丁字路口处转弯时,与道路中间金属隔离桩发生撞击。事后,邓某某明知群众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民警赶到将邓某某带走。经鉴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7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支付了车辆维修费用1282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邓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邓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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