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5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312221984********,苗族,大专文凭,系**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日20时26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临时号牌为湘******的小型汽车,从长沙市福元路大桥西的澎湖湾饭店出发,向东过福元路大桥,沿福元路行驶,至开福区**路**道东口时,被开福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88毫克/100毫升。在解放军163医院提取血样后,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5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