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和朋友在**街**饭店吃饭,期间饮酒,于当日20时10分许,从**街**饭店门口停车位驶出时,与一辆驶入停车场的小轿车的小轿车车主发生争执,对方车主报警后,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8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无危险驾驶从重处罚情节,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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