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11971********,汉族,初中文化,麻城市邮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麻城市龙池桥**号,住南湖**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鄂**小轿车在金桥大道国税局路段行驶时,遇公安局民警例行检查。邓某某主动停车并承认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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