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129mg/100ml)后驾驶车牌号码为赣MZ5****的小型轿车从龙港市育才路停车场出发往通港路方向行驶。当日23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车辆途经龙港市人民路698号前路段时,被龙港市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单、在逃人员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现场照片、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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