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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罪)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刑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12231986********,汉族,中专文化,辰溪******职工,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镇**街**组**号,住湖南省辰溪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其朋友谭**位于辰溪县**村的家中饮酒后,驾驶湘******牌照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往县城步行街驶去,途经**路**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辰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3.4mg/100ml。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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