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62********,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车务段铁门站职工,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路**街坊**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0时54分,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站交巡大队民警在洛阳市西工区道南路东道口值勤时,将酒后驾驶牌号为豫C0S***双鹰两轮摩托车行驶路过的邓某某查获。案发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血液里的乙醇含量为89.9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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