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悟县,住大悟县**镇**路。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2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8日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被解除;2020年9月27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退回广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广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大悟**国税所于2001年撤销,原办公楼空置,属大悟国税局国有资产,并无开发计划,2015年3月23日,邓某某虚构大悟**国税所房屋开发项目,以合伙开发大悟**国税所项目为幌子,与何某某、徐某某、曹某某三人签定联合征地协议,骗取徐某某工程款3万元、曹某某工程款3万元、何某某工程款19万元,共骗取三人工程款25万元。
2017年8月30日,邓某某亲属到广水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退还邓某某骗取的25万元,2017年9月11日,何某某、徐某某、曹某某到广水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将被骗款予以领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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