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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2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号(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号**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 2019年8月2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6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何某某经预谋后,分别使用伪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柳州市销售不动产发票》、楼房出让协议以及使用假公章等手段,在被害人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到**层,总面积为1215.24平方米的商铺,变更到邓某某的名下,尔后,两人又将变更到自己名下的商铺,拿到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共从银行贷款得约100万元。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号**栋**层的房产价值人民币6914107.98元。

2019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在**号,将邓某某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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