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油市**镇**村**组**号,现住江油市**镇**小区**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昌全,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经与王某某、雷某某(另案处理)共谋,以王某某成立的绵阳市**公司名义,以发包虚构的北川羌族自治县香泉镇紫山村道路硬化工程为由,共同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邓某某从中分得赃款8000元。后张某某因工程迟迟不能进场发现被骗并报案。
2020年3月17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2020年 5月18日,王某某向张某某退赔3万元,取得张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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