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诉刑不诉〔2019〕3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5********,汉族,初二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九龙**花园小区,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9日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翌日由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奉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18日晚,廖某某、江某某、余某某(均已判决)通过手机电话及手机微信联系商量于当日晚到奉新县**镇**KTV包厢内吸食毒品。江某某联系邓某某邓某某帮忙购买三千元“K粉”和“摇头水”,并将毒品送至奉新**KTV。邓某某立刻联系黄某某,二人在南昌市新建望城新区**附近见面,邓某某从黄某某处购买了3000元毒品。邓某某向江某某要了300元路费,打车前往奉新**KTV,实际花费约227元。当日22时40分许,邓某某将毒品送至**KTV帝王包厢并交给江某某,廖某某、余某某、江某某、熊某甲、徐某某、邓某某、熊某乙等人均吸食了毒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奉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一部依法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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