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容留卖淫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14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住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无业。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8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并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初,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中介租赁了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寓**座**室,容留卖淫女李某某、孙某某二人在此卖淫,并先后雇佣了邓某某、王某某二人负责收取嫖资。由微信号名为“爷***”“随**”的人(未到案)作为客服,联系嫖客。2018年7月8日至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容留李某某、孙某某二人在该公寓内多次实施卖淫行为。

2018年7月9日13时许,孙某某在该公寓内以400元的价格向王某卖淫一次;2018年7月9日15时许,孙某某在该公寓内以4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卖淫一次;2018年7月9日15时许,李某某在该公寓内以4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卖淫一次;2018年7月9日18时许,李某某在该公寓内以400元的价格向咸某某卖淫一次;2018年7月10日13时许,李某某在该公寓内以400元的价格向尹某某卖淫一次。

邓某某于2019年7月9日向张某某提出不干了,并在张某某要求下另找了一名负责收钱的人王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7月11上午来到该公寓后,邓某某离开。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