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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19〕14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武冈市**办事处**巷**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自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15日。

武冈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0月份,段某某一家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武冈市规划局不作为,要求武冈市规划局拆除铜宝华庭工地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修建的违法建筑。武冈市规划局多次约谈铜宝华庭项目部的负责人蒋某甲等人。在此情况下,蒋某甲、陈某某等人在项目部办公室开会研究如何处理和段某某一家的矛盾,大家认为只有喊些人到段某某家施压,才能迫使段某某一家让步,最后陈某某和蒋某甲决定由谢某某、邓某某出面喊人去段某某一家闹事施压。2016年10月31日晚,蒋某乙打电话要毛某某喊些人到段某某家去闹事施压。2016年11月1日,毛某某来到项目部办公室,邓某某说还想再去找段某某谈一次。随后,邓某某就带毛某某到段某某家围墙外敲门,邓某某与段某某谈了一下谈不拢,就带毛某某回到工地上,邓某某嘱咐毛某某讲段某某一家是住在北京的,蛮懂法的,等下喊人施压的时候要注意点。毛某某答应后邓某某就离开了。2016年 11月1日、2日,毛某某纠集杨某某、林某某、戴某某、赵某某 、肖某某等人对段某某位于武冈市**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巷**号附**号的住宅进行滋扰,多次对段某某家断电、断水,用喇叭朝段某某家反复播放“天黑路滑、注意安全”的威胁性话语,在公安机关出警制止后,毛某某又指使杨某某、肖某某等人买来花圈、鞭炮,将花圈摆放到段某某家门口处,将鞭炮点燃扔进段某某家院内燃放。谢某某、毛某某又纠集邬某某、李某某、“阿南”(身份未查明,待查明后依法处理)等人对段某某家中泼洒粪便,用石头打砸门窗。事后,毛某某找谢某某给邬某某、李某某、“阿南”2000元人民币。经鉴定,段某某家被损坏的财物价值为28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邓某某寻衅滋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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