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诉刑不诉〔2018〕39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安装工,住地安徽省长丰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肥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胡某某、骆某某(已起诉)等人于2017年10月24日邀集近百名社会人员强行接管**建材城的物业管理权。其中,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同其他社会人员受邀后持木棍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涉案被损毁财物总价值376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肥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5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