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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1194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口岸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起,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珠海市拱北口岸市场**号**酒坊门口处摆摊收受过往群众对香港“六合彩”非法投注的方式开设赌场。2019年9月19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口岸市场**号**酒坊门口处当场将正在接受香港“六合彩”非法投注的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和参赌人员杜某某、廖某某、李某某抓获,现场扣押涉案的赌资及赌注清单等物,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获利赌资51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接收他人六合彩投注的行为应定性为聚众赌博,但由于其聚众赌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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