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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92********,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2020年3月上旬,受黄某某邀约,在明知黄某某在**镇**村**组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然为赌场放风(为赌场通风报信,避免被查),从2020年3月上旬至3月18日该赌场被查获期间,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共计为赌场放风四次,从黄某某处非法获利500元。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在案的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继续追缴邓某某的违法所得500元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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