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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性,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2195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组,住广东省深圳市****街办****栋**室,个体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在南康区**街办**城经营“某某”超市的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为了获取每月300元的场地租金及老虎机盈利额5%的提成,接受湖南籍男子文某某(已判刑)在超市旁边摆放2台老虎机供他人赌博的请求,邓某某管理老虎机并将每天产生的盈利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给文某某。至同年4月,该老虎机非法获利16035元;邓某某从文某某处获得租金1800元和提成300元,共计2100元。

2018年3月29日,公安民警到场查获上述老虎机。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5月28日,邓某某退缴违法所得21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情节,且已上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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