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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57********,汉族,初中文化,湖北**公司**,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巷**号**单元**室,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村**单元**室。因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开设赌博游戏机室,于2018年7月1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追缴违法所得八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初,某甲、李某某、吴某乙(三人均已判决)相约开设赌博游戏机室并商定共同出资1万元,所获盈利按4:3:3的比例分成,由吴某甲负责租赁场地、购买赌博机等费用。之后,吴某甲以每月租金人民币400元租赁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位于本市西塞山区**街道**巷**号**单元**室的房屋,又向陈某某(另案处理)借款人民币5000元购买 “幸运神龙”电子赌博游戏机一台,并承诺给其赌场二成股份。该赌博游戏机室于同年1月7日开业。

该赌博游戏机室于同年2月1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幸运神龙 ”电子赌博游戏机一台(八个机位)、赌资750元、为参赌人员提供上下分等资金结算服务的赌场收银员徐某某以及参赌人员4人。2018年1月7日开业以来,该赌博游戏机室共获利人民币130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主动投案,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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