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0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丁伟,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6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日、2019年10月1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8月28日、2019年11月8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2019年9月2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与蔡某某、谢某某、许某某、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合谋在打麻将期间使用家乡话“出千”的方式实施诈骗,其中谢某某、许某某、高某某负责相约被害人打麻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蔡某某负责望风和协助谢某某等人诈骗得手后离开。2019年3月18日,谢某某、许某某、高某某相约被害人陆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酒店**房打麻将,期间被害人陆某某发现被谢某某、许某某、高某某合谋“出千”骗去人民币4000元,于是通知朋友前来帮忙,后被谢某某、许某某、高某某发觉。谢某某、许某某、高某某欲离开并联系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和蔡某某前来协助。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到达现场后因阻挡被害人陆某某拦住谢某某等人,被被害人陆某某抱着腿部不放,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见状将被害人陆某某从二楼拖拽至一楼,还使用拳头殴打被害人的头部,双方纠缠过程中民警到场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陆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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