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武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221979********,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因驾驶两轮摩托车与驾驶两轮电动车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判决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损失17960.42元。2019年3月14日,被害人陈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3月26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收到武鸣区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后,仍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2019年4月25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被武鸣区人民法院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2019年下半年,**区做**,每月有2700元的收入,但其仍然没有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案发后,经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动员,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才将赔偿款交到检察院专门账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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