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邵阳市**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路**栋**单元**;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清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邓某甲是邵阳市**小型渣土车运输公司法人代表。2016年9月至2018年11月,该公司拖欠员工刘**工资40587元钱。2019年6月,邓某甲支付了刘汉春10000元工资,并答应2019年7月底结清,但一直未结清,于是刘汉春于2019年8月至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此事,该局向该公司送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邓某甲仍不支付,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向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移交本案线索后,邓某甲父亲邓某乙又支付了20000元给刘某某。2020年6月18日邓某甲被抓获后,邓某乙才将剩余的10587元工资支付给刘某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支付了被害人工资,达成和解,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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