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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36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78年5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县****路***号**栋****室,住**县***路*****区*****栋****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陈某某等14人投诉青云谱区****店拖欠工资共计44487元,2020年5月13日青云谱区劳动监察局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后,给予该公司经营者邓某某下达《南昌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2020年5月15日前立即支付拖欠工资44487元,在整改指令期限内青云谱区渝小九火锅店经营者邓某某拒绝履行支付劳动报酬。2020年6月7日青云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此案移交青云谱公安分局,2020年6月28日邓某某被南昌县公安局昌南新城派出所抓获并于当日移交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到案后,邓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还清了拖欠陈某某等人的工资44487元,另外还支付了未去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的另外三个员工工资和供应商共计一万多元钱,并取得了陈某某等14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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