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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百右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韦某甲原系百色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法人代表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于2018年5月至8月间担任*甲公司经理。杨某、韦某乙等29人从2011年1月起陆续陆续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员工作,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量后领取基本工资、奖金提成等劳动报酬。

  2018年8月由于政策调整*甲公司将城市停车收费业务移交给广西百色市**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甲公司业务移交后拒绝支付之前在公司上班的公司员工杨某、韦某乙等29人2018年7月份的工资共计95453.1元。2018年10月15日,杨某、韦某乙等29人向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18年11月15日在监察员调处下*甲公司拿出42050元来补发部分工资,尚欠53403.1元。2018年12月6日百色市**路安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甲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付清杨某、韦某乙等29人被拖欠的工资总和53403.1元,但指令书到期后,韦某甲、邓某某仍未支付拖欠的工资。2018年12月27日百色市**局**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1月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于2019年2月1日立案侦查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与韦某甲于2019年2月2日分别筹集资金26702元,合计53404元,用于支付拖欠的29名工人的劳动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投诉书、拖欠劳动报酬情况确认表、交款条、收条、拖欠民工工资补发表、工人工作牌、工资条、停车费缴存单、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收入证明、解除合同协议书、银行流水、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主观恶性较小,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筹集资金,支付了拖欠的劳动者报酬,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免除刑事处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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