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19〕39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9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2019年3月2日、2019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肖某某于2016年8月注册成立了**科技有限公司,系独资法人,主要经营电子产品的研发销售。2016年10月份资金周转不灵,遂由姜某某、李某某共同出资252万元人民币,期间公司的经营管理由肖某某负责,并聘请邓某某任销售总监。邓某某在公司履职期间,挪用公司客户唐某某、程某某、马某某、漆某某等货款合共约30万元未归还公司。案发后邓某某已退赔35万元人民币给姜某某和李某某且已取得了姜某某、李某某、肖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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