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0********,汉族,初中肄业,案发前系北京市**区**路市场**电讯店主,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村**,现住址北京市通州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至7月23日期间,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张某某(另案处理)处收购OPPO牌手机14部。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14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44660元。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被民警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赔偿涉案手机所有者的经济损失,并获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手机1部依法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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