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镇**镇**村**组**号,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4月3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至4月27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先后收购彭某某盗窃所得的手机10部,价值人民币10668元。
案发后,邓某某主动寻找失主赔偿损失,认罪、悔罪态度好。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