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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7********,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住长沙市天心区**路**小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某乙,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所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0月1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仍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2020年11月2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桃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邓某丙与邓某甲在长沙合伙出资,购买用于“跑分”的电脑设备等。在一个叫“益善”的“跑分”APP平台上发展下线进行“跑分”,为他人转移违法资金,从中获利,涉案金额达300余万元,两人合伙非法获利至少3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桃江县公安局认定的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各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第一,“益善平台”的创建者没有查清。第二,“益善平台”对接的赌博公司没有查清。第三,“益善平台”跑分资金的来源没有查清。邓某甲供述“益善平台”的跑分的资金来源于赌博,系上线“肉总”告诉他的,而“肉总”没有到案,没有上线“肉总”的证言证实。第四,邓某甲供述参与跑分、获利的事实,只有邓某甲的供述,上线“肉总”没有抓获,没有上线“肉总”的证言证实。综上所述,该案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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