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49********,汉族,文盲,个体经营,住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补充侦查,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4月1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10日至11日,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先后三次在明知于某某、陈某某卖给其香烟可能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然以明显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其中中华(硬)香烟13条、中华(软)香烟4条、苏烟(软金砂)10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5条、南京臻品香烟3条、中华(硬)散装香烟4盒。涉案价值合计人民币1789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主观上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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