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432930197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园**栋**室,外贸商人。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镇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辩护人邓亚锋,北京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告知邓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邓某某,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8日、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晚,一名自称其被派往阿富汗维和的“美国陆军中尉”(QQ号170270****,微信昵称mavisMarrsh,微信号mavi****。经查询IP地址发现均在尼日利亚),在添加受害人郑某某的QQ和微信****,与郑某某网上聊天。2月12日“美国陆军中尉”在微信中告****,称第二天要上前线打仗,如战死了就让郑某某帮忙收养其9岁的女儿。2月13日晚,“美国陆军中尉”又在微信中说****,阿富汗政府给他发了90万美金的奖金,因当地没有银行,准备将90万美金用快递方式邮递给郑某某代为保管,让郑某某将邮寄地址、姓名告知对方。2月14日,“美国陆军中尉”通过微信给郑明兰发送一张邮寄包裹****,并称自己付了少部分包裹费,其他费用让郑某某垫付。2月15日中午,一个昵称为“双蓝调送货服务”、微信号为delivery235的自称是物****,在添加郑某某微信****,称郑某某包裹到了,以缴纳“保险费”、“非可搜索费”等各种理由,要求郑某某缴纳费用。郑某某先****9次向其提供的7张银行卡打款,被诈骗资金共1917961.00元。其中:
2019年3月7日向户名邓某某、卡号6228480081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打款139877.00元。
邓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不认识,无任何经济往来,他银行卡收到139877.00元,其中6310.00元为非洲(国籍不明)商人AGU支付的货款,且在AGU的授意下,将29600.00元转给了许某某(卡号62284603800********),将20000.00元转给了李倩(卡号62284800828********),将67000.00元分两笔转给了简荣燕(卡号62366833200********),将16967.00元转给了周某某(卡号62284800849********),而邓某某与许某某、李倩、简荣燕、周某某四人并不认识,之前也无经济往来。已退回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系外贸商人,与尼日利亚客户一直有生意往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邓某某主观上明知被害人打来的货款系诈骗钱款,也没有经过银行转账获得任何好处,故无法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作法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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