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5〕1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镇**村**组**号。2014年7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4年11月28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同年12月25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4年11月16日、2015年1月2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中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2月底,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在中山市古镇镇通过网络以人民币10500元的价格向何**(另案处理)购买了被害人季某波被盗的粤TC****号五菱牌小型客车(价值人民币21000元)。2014年7月9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东区白沙湾球场蔬菜百货店将犯罪嫌疑人邓某某抓获。破案后,缴回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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