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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浔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本院起诉。

贵港市森林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9年4月15日贵港市森林公安局接匿名群众举报称,在桂平市**镇**街有人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要求公安机关查处。接报后,该局即出警查处,于当天15时许在桂平市**镇圩上查获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梁某甲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疑似画眉鸟106只和1只疑似珊瑚鸟。后经该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梁某甲非法收购所得的106只疑似画眉鸟抽样19只样本和疑似珊瑚鸟1只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该抽样的19只疑似画眉鸟为鹅科(Muscicapidae)画眉(Garrulaxcanorus);该1只疑似珊瑚鸟为鸫科(Muscicapidae)黑喉噪鹛(Garrulax chinensis)。鹅科画眉鸟和鹅科黑喉噪鹛都属国家三有物种。在侦查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邓某某供述,2017年下半年到2018年5月份向周某某(已另案处理)等人收购有400多只画眉鸟,出售了300多只,剩下的106只画眉鸟被公安机关查获,所收购的画眉鸟多为周某某、梁某乙、蒙某某等人在山上捕捉所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贵港市森林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的野生动物中是否有五十只以上是国家三有动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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