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527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人,现住本市昆都仑区**村**队。2020年8月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 月19 日中午,被告人姚某某在家喝酒后想起曾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发生过打架,因气愤从家里携带一把菜刀,赶往本市昆都仑区**队**饭店,用菜刀击砍正在饭店吃饭的被害人邓某某头部两刀,造成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头皮裂伤、左外耳廓外伤、左前臂裂伤。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邓某某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反击夺下菜刀后击打姚某某头面部致其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面对姚某某持菜刀击砍的暴力行为,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反击夺下菜刀后私力救济制服姚某某,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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