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52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6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四川省罗江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桐乡市**镇**村**号因情感问题发生纠纷并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用啤酒瓶击打被害人王某某的头部,致使被害人王某某头部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理由如下:1、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3、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属情节一般,且被害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4、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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