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韶曲检一部刑不诉〔2020〕Z3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41991********,汉族,本科文化,韶关市曲江区城南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路**号**房,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12时许,邓某乙(另案处理)、邓某丙(另案处理)因琐事与杨某某(另案处理)在韶关市曲江区**村**栋**房门口发生争执,邓某乙、邓某丙分别手持铁棍和木棍与杨某某手持铁棍互相对打。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来到现场后看到其父亲和姑姑受伤,捡起一条木棍对杨某某进行殴打,并与杨某某妻子刘某某互相对打。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刘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邓某乙的损伤为轻伤二级,邓某丙的损伤为轻微伤。2019年8月21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邓某乙方赔偿了杨某某18000元,双方互相谅解了对方。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