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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官检一部刑不诉〔2019〕5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位于昆明市官渡区**镇**学校**楼家中,与妻子孙某某因家庭纠纷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将孙某某的右手打伤,被害人孙某某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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