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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路**小区**号**幢**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2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昭通市昭阳区**路**大门处将谢某某打伤,2017年7月3日,经鉴定,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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