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22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7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街**村**村,协助政府相关部门拆除违章建筑时,遭到村民阻拦,导致双方发生冲突,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随即持丁字棍殴打被害人林某某的右肩。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右肩胛骨骨折,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被害人林某某作出赔偿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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