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1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黄庄中横街一巷8号附近路段因行车期间是否与唐某某发生碰撞而产生纠纷并发生肢体冲突,邓某某持拳头将唐某某鼻子部位打伤。经鉴定,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邓某某自首并赔偿唐某某人民币1000元,取得唐某某谅解。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