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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广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5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81195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办事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2016年2月5日被广水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广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7月2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因车库权属问题与其侄子邓某甲二人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用刀将邓某甲腹部捅伤。经广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邓某甲的身体损伤构成轻伤。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取得邓某甲的谅解,且补充侦查期间没有逃避侦查的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该犯罪已经过五年,且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没有逃避侦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不再追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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