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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18〕43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住深圳市南山区**栋**深圳市**通讯有限公司工作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8年4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高新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6日14时许,在深圳市南山区松坪山**大厦2楼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内,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和其同事被害人毛某某发生口角,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将被害人毛某某推倒在地,造成毛某某左手手臂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毛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邓某某与被害人毛某某达成和解协议,邓某某向毛某某赔偿人民币30000元。

本院认为,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邓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积极赔偿,获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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